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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法律高等教育历史简论
2017-04-04 14:01  

曾鹿平

(延安大学校史办,陕西延安716000)

摘要]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高等法律教育开端于延安时期,始于边区行政学院,完善于延安大学,主要由这两所学校承担。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实施新民主主义宪政和延安干部高等教育逐步形成向正规化和专门化方向发展趋势的结果,具有从主要以培养专门的法律学者为主到只培养司法工作干部的发展特征。而西北政法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法律高等教育的直接延续。

[关键词]延安时期法律高等教育延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为人民争取民主而奋斗的历史,而法制又是保障人民民主的基本手段。因此,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创建革命根据地,局部执政条件下,一直十分重视根据地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开始了法律人才的培养。1933年,在中央苏区端金成立的苏维埃大学就专门设立了司法班[1](p25)但这一时期还只是在职司法干部培训,培训期只有半年,尚不具备普通高等法律教育的性质。中国共产党法律高等教育真正的开端是在延安时期,始于边区行政学院,完善于延安大学,主要由这两所学校承担。而且具有从主要以培养专门的法律学者为主到只培养司法工作干部的发展过程。由于种种原因,学界对这段历史的研究很少,所以不仅普通民众,即使法学史家、教育史家也知之不多,更少了解西北政法大学与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法律高等教育的历史渊源关系,所以有必要给予介绍和廓清。

一、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法律高等教育的历史背景

对于一个先进的政党来说,干部队伍是一切事业发展的基石。正如毛泽东所说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2](p526)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最引人注目的成就就是吸收了数以万计的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培养造就了大批治党、治国、治军的优秀人才,形成了一支志存高远、信仰坚定、德才兼备、廉洁奉公,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干部队伍。而这支干部队伍的建立和培养,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延安时期高等干部学校和干部教育的鼎盛。中共中央从1937年到1948年,仅在延安就创办了三十多所干部高等和中等院校,其中著名的有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鲁迅艺术文学院、马列学院、中国女子大学、自然科学院、延安大学等等。但在1940年7月前,却没有一所学校设有法律方面的专业,更没有专门的法律学院。只所以说延安时期的法律高等教育始于1940年7月成立的边区行政学院,完善于延安大学,是因为当时具备了两个重要的历史条件。一是陕甘宁边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推进和实施;二是延安干部高等教育逐步形成向正规化和专门化方向发展趋势。

1940 年2月20日,在延安各界人民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毛泽东发表了关于宪政、宪法问题的演讲。毛泽东说: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宪政是什么呢? 就是民主的政治。抗战初期,为了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抗战,国民党放松了对社会的控制,国内政治空气相对比较宽松。1937 年国民党中央邀请各在野党派及社会名流召开庐山座谈会,初步承认各党合法地位。1938年3 月,国民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通过《抗战建国纲领》,并决议在国防参政会的基础上设立国民参政会。在1939 年9 月召开的国民参政会一届四次会议上,许多参议员的提案阐明了结束党治、实行宪政的必要性,要求国民政府实行宪政。蒋介石迫于政治压力不得不公开承认“总理倡导三民主义,其民权主义的最终目的,就是民主政治”,“实施宪政问题,也就是推行民主政治问题。”[3](p44)]国民党实行宪政虽非真心,但对于中共而言,公开政治主张,联合中间势力,改变国民党一党独裁的政治格局,推进国内民主进程,这却是一个绝好的时机。在毛泽东看来,中国人民要团结抗日,就必须实行民主政治,即宪政。但是,这种宪政从性质上讲,只能是新民主主义宪政。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上,吴玉章首次概括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两大显著特点。其一, 它必是反帝的, 即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民主。其二, 它必须是反封建的、反官僚的、反贪污腐化、反一切阴谋黑暗势力的民主,正是这两大特点,,决定了新民主主义宪政前所未有的革命性。西方古典宪政主义认为,宪政意味着以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4](p236),以保证政府不能偏离宪法的规定。它至少提醒人们,法律是宪政的依据和实质内容。抗战时期,在积极探索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的同时,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局部执政条件下,制定和颁布了以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包括了64个类别1000多个法规和条例,它涵盖政治、军事、文化等各个方面及宪政、刑事、民事、诉讼等各个法律部门,为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制订和实施这些法规和条例,需要大量的法律人专门才。1940年4月17日,林伯渠、高自立、谢觉哉、李六如、雷经天等在延安的《新中华报》上为中国新法学会公开招募会员,明确指出:“建立新民主主义——真正革命的三民主义的新中国。当然,在我们全国人民的面前摆着一个重大的任务,这个任务就要专门的法律学者及司法工作者,依据中国的历史环境,从事研究,将我们研究所得的作为我们对于新中国的一点贡献,这不是一件很简单容易的事,因为新的法律和新的司法制度的创造,必须从旧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向着更新的方面前进……所以我们特发起组织这个中国新法学会,我们希望凡对于法律有研究及对司法工作有经验或于革新法制抱有深厚兴趣的同志们前来参加,我们是十分欢迎的!……”。[5](p44)而新法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新法学会应当帮助政府拟定新的法律条文;(二)帮助奠定边区新法律与新司法制度的基础;(三)创造与培养大批司法干部。[6](p44)

1940年9月边边区政府专门成立了法制室,10月即对法制室进行了扩编,张曙时任主任,张曙时、鲁佛民、李木庵等为法制委员,并明确规定法制室的四项基本任务:一、关于边区适用法律之建议及草拟事项;二、关于边区各种单行法规之审查修正事项;三、关于外国法律之翻译事项;四、关于法学杂志之编辑出版事项。[7](p44)但仅有这些还远远不够,要真正保证陕甘宁边区的法制建设顺利进行,推进新民主主义宪政,还必需在干部高等学校设立专门的法学专业,培养中国共产党自己的高等法律人才。

1941年,延安的高等学校正逐步形成向正规化和专门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关于这种趋势,中共中央干部教育部副部长罗迈(李维汉),1940年12月28日,在题为《预祝一九四一年延安干部教育的胜利》一文中发表了重要的意见:“关于延安方面的干部学校教育,抗战初期所采取的三几个月的短期训练班的方式,一般地已经过去了。依我看来,延安的干部学校正处在这种短期训练逐渐进到正规学校的过渡之中”。[8]而延安大学正是这种趋势的产物。

1941年7月2日,“改革中央组织机构与筹备总供给委员会”会议,研究了洛甫(张闻天)提出的“青干、女大、陕公等合并成立大学”的意见,并提出了实施方案,组成了以中共中央干部教育部部长凯丰为主任,罗迈、柯庆施、徐特立、冯文彬、周扬、王鹤寿等为成员的学校合编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1941年7月13日和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两次会议研究了学校的合编问题,并于7月30日正式做出决定:“青干、陕公、女大合并,定名延安大学,以吴玉章同志为校长,赵毅敏同志为副校长。”[9](p44)“由三所学校合并而来的延安大学并非是三所大学的简单归并,而是一种新型教育体制的实施。这种新教育体制注重的不仅仅是价值观、世界观的革命化改造,而且还注重科学技术的学习与应用;不仅仅是被培养者接受速成式的训练,而且注重被培养者深厚科学知识底蕴的积聚。”[10](p55)所以“延安大学的诞生既是对中共中央领导下自进入陕北以来的传统红色教育(干部培训班)的一个总结,也是红色教育的起点(正规大学教育)。因此,延安大学的诞生在中国红色教育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10](p55--56)一些教育史家明确指出:“这是抗日民主革命根据地第一所具有工、农、文、理、医、艺等科的综合性的高等学校。”[11](p463)“从设置和规模看,此时的延安大学即使与正规大学相比,也算得上佼佼者。”[12](P419)陕甘宁边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推进和实施,以及延安大学的成立,为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法律高等教育的开办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条件。

二、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法律高等教育的历史过程

在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法律高等教育开办之前,为了适应司法实际工作的需要,陕甘宁边区最早实施的是法律职业教育1937年7月23日,中华苏维埃政府西北办事处司法部决定设立司法讲习班,讲授目前政治形势与我们的任务、民事审判实务、刑事审判实务、检察实务、司法制度、看守所规则等项内容。受训学员以现任县裁判部部长或保卫局工作人员为限。同时,还决定编写法学讲义,内容分为民事、刑事、检察等实务,一方面为司法讲习班教学使用,另一方面作为各级司法干部在职学习教材。在1937年12月间的各县裁判员联席会议后,边区高等法院对参加会议的各地司法人员进行了应急式的短期培训,上课训练两星期,讲授旧的民法、刑法概要(指国民政府民刑法)、审判、检察实务,并具体解释对锄奸、土地、婚姻、债务等各种问题的处理原则。[13]

从1939年开始,边区高等法院开始实施全面培训边区司法人员的计划,培训的重点是基层司法人员。计划从1939年开始,逐步对各县现有裁判员、书记员、检察员、看守员进行短期培训,每次定期训练三个月,培训科目主要是:法律概论、民法述要、刑法述要、民事审判实务、刑事审判实务、检察实务、边区法令、司法行政、司法公文、看守工作、统计法、法医学及政治理论等,由边区高等法院的高级司法人员担任教师。边区高等法院的一般司法干部,则以在职在岗学习为主,每天集体学习两小时。1940年7月,边区行政学院成立,这是一所专门为陜甘宁边区培养政权干部的高等学院,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行政学院,也是我国乃至世界上创办的第一所行政学院。院长由陜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兼任,王凌波、李六如、王子宜先后任副院长、代院长。学院成立后设立了法律、行政、财政经济三系。仅管行政学院法律系是延安时期高等干部学校设立的第一个法律专业,但由于行政学院当时还是以在职干部培训为主,加之延续法律职业教育的习惯,所以当时行政学院法律系还属专修科性质,学期只有一年,学员主要是边区各级在职司法干部。1941年初,行政学院法律专业改为本科,这应当是一个重要标志。1941年9月22日,延安大学正式成立,设社会科学院、法学院、教育学院、俄文系、英文系、体育系、中学部。其中三个学院为本科,学制为三年。当时大学部是按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入学标准遴选与招考的,所以人数很少,只有500多人。[10](p53)法学院院长由著名法学家何思敬担任,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创办的第一所法学院。延安大学正式成立后,边区行政学院法律本科专业并入延安大学法学院,但其法律系仍然保留,重点又转向在职司法干部培训。由此可见,边区高等法律教育有了明确分工,行政学院主要培训边区在职司法干部,而做为综合大学的延安大学则主要培养法律研究人才。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的司法培训班、法律系,负责人都是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而延安大学法学院院长却是学者何思敬。何思敬(1896—1968)是延安时期著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他曾在日本仙台第二高等学校攻读法学和哲学,后又进入东京帝国大学和帝国大学研究院学习进修,1927年2月回国后,受聘担任国立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他也是延安新法学会的主要负责人。所以延安大学法学院在何思敬的领导下,拟将法学院办成以培养法律学者为主的专业学院。但随着整风运动对教条主义的批判,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教育原则逐浙得以确立,法学院原来的教育理念在边区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显然是脱离实际,有教条主义之嫌。因此延安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只招收培养了一届学生,法学院就改为司法系,何思敬不再担任司法系主任。从此以后,延安高等干部学校法律专业负责人不再由学者担任,而一直由边区高等法院负责人兼任。这不单纯是专业名称和学科负责人的改变,而是专业性质、教育内容、培养目标的根本改变。也就是说,边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只有一个目标,那就是培养适应陜甘宁边区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所需要的司法干部,这个方针一直实施至新中国成立,而首先改变的是边区行政学院。1942年下半年,边区行政学院将法律系改为司法系,在此之前的1942年3月,中共中西北局常务委员会确定了边区行政学院的三条办学方针:一、学习科目要与政府工作沟通;二、学习科目要与现实沟通;三,学习程序由具体到理论。[10](p122)由法律系改为司法系就是这一方针的具体化,此后,延安时期的法律高等教育就只有司法教育。

1944年4月7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决定,延安大学与陕甘宁边区行政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延安大学,由周扬担任校长,王子宜、张如心担任副校长。新组建的延安大学设立了行政学院、鲁迅文艺学院、自然科学院和一个独立的医学系。行政学院设有行政、司法、财经、教育四系,系主任分别由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厅长刘景范、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边区政府财政厅厅长高自立、教育厅厅长柳湜兼任。学校的教育方针强调:“本校教育通过以下各种方式和边区各实际工作部门及实际活动相结合,以期实际经验提升至理论高度,达到理论与实际的统一,学与用一致。”“其一、与边区各有关实际工作部门建立一定组织上或工作上的联系,各有关实际工作部门负责人,依具体情形,直接参加本校有关院系的教育工作和领导。其二、边区建设各方面政策方针与经验总结,为本校教学之主要内容,技术课以适应边区建设当前需要为度。其三、本校研究人员有计划有系统的进行边区建设各方面实际问题之研究,并依具体情况,定期参加各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工作。其四、本校学员在休息期内定期分别到各个实际工作部门进行实习。其五、本校实行教育与生产结合,以有组织的劳动,培养学员的建设精神、劳动习惯和劳动观点”。[10](p137-138)以至于1944年5月24日,毛泽东在延安大学开学典礼的讲话中,还特意讲了这么一段话:“今天开学,还有一件事要说一下,你们的一些课都是由边区政府各厅的同志来教的,他们是做实际工作的,你们是学习的,做实际工作的领导人自己来教课,这很好。同时,你们也要经常去请教,走上门去,也可以打电话,如果那一天没来教课,便将他们的军,请他们一定来。”[14](p154-155)从这一时期司法系的专业课程设置看,也充分体现了学以致用,少而精、培养司法实际工作干部的原则。专业课共六门,分别是《边区法令》、《判例研究》、《司法业务》、《法学概论》、《社会政策》、《现行法律研究》。[10](p139)

抗战胜利后,为了开劈和巩固东北根据地,1945年10月间,中共中央诀定,延安大学大部分迁往东北创办东北大学,保留延安大学建制并以原行政学院为主体。11月中旬,由校长周扬、副校长张如心率迁校队伍离延后,在主持工作的校党总支书记、副校长江隆基领导下,学校重新组建了教育、财经、文艺等专业班。司法和行政两个专业合编为一个班,称为政法班,共有51位学员,但这个班存在时间并不长。1946年初,学校新招318位学生后,司法和行政两个专业分设,司法班由边区高等法院派来的朱婴任班主任,7月后由边区高等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任扶中接任,有学员53人,学期为两年,恢复了过去的教育和管理体制。

1947年3月,国民党以23万兵力对延安和陕甘宁边区实施重点进攻之后,在敌强我弱的严重局面下,延安大学全体师生根据中共中央的战略部署,坚持教育为自卫战争服务的总方针,坚持与中共中央、边区政府和陕北人民在一起,辗转行军数千里,途经陕甘宁边区和晋绥边区20多个县,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高举“野战大学”的旗帜,经历了严酷的战争和生与死的考验,谱写了千里转战的教育史诗。在敌情十分紧张、条件十分艰苦的条件下,按照《战时教育方案》的要求,坚持教育内容与战时生活相结合,坚持一面学习、一面生产、一面支援自卫战争,这一期司法班的大多数学员随校参加了这一艰苦卓绝的活动,经受了血与火的严俊考验。1947年8月,延安大学转战到山西省临县吴家湾后,有了相对安全的环境,根据中共中央西北局和边区政府的指示,接收了大批从边区撒退到山西的边区政府和边区司法系统的干部,将行政和司法两个专业又一次合并,组建了政法一班和政法二班。政法一班有学员94人,班主任赵耀先(陕甘宁边区曲子县县长兼县司法处处长。)政法二班有学员44人,班主任曹建勋,开始了专业教育。1948年4月22日,人民解放军收复延安,6月底,延安大学回到延安,全校师生共571人,其中政法班人数最多,达136人。1948年10月21日,延安大学成立了政法和经建、教育、文艺四系,政法系分为行政与司法两班,其中政法班“以培养县级科员以上干部为目的,招收高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和初中毕业有两以上工作经验者”;司法班则“以培养地方法院、县司法处之书记员与裁判员为目的,招收标准与政法班相同”。[[10](p210)司法班主任由原边区高等法院书记长仲鲲担任。由于解放战争的迅速推进,大量新解放区特别是西北解放区急需干部,加之解放区和国统区有大量知识青年奔赴延安急需接收和培训,延安大学的性质和任务都发生了变化。因此,本期学员末能修完学期,1949年4月6日,四个系的390名学员举行结业奠礼奔赴工作岗位后,延安大学恢复抗战初期抗大、陕公等校举办短期培训班的形式,再末在延安进行司法专业教育。

三、西北政法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法律高等教育的直接延续

1949年2月,随着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全国战场的胜利,彭德怀指挥的第一野战军乜在西北战场发动了春季攻势。5月20日,第一野战军攻克西北重镇西安,全国和西北战局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早在1949年2、3月间,中共中央西北局召开了常委会议,专门研究延安大学为大西北解放加紧培训大批干部事宜。延安大学校长李敷仁、秘书长高云屏、教育处长刘端棻列席了会议。经过讨论,会议决定:西安解放后,将延安大学迁往西安,改名为西北人民革命大学。随后学校就开始了迁校的各项准备工作,6月25日,延安大学总校与韩城分校在西安会合,正式以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和延安大学双重名誉在西安开始招生。中共中央西北局任命时任陕西省政府主席的马明方兼任校长,原延安大学校长李敷仁任副校长,1950年4月后,李敷仁继任校长,刘端棻任副校长,高云屏任党委书记。1949年8月18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办公厅正式下达通知:“为适应目前形势发展需要,西北局决定原延安大学改称西北人民革命大学,今后该校一切事务,统由西北局直接领导”。[10](p262)根据这一通知精神,延安大学正式整建制转为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学校设五部一分校,一部为研究部,二部接收培训大、中专学生,三部收培训中、小学毕业生,四部为财经部,驻山西省解县,五部为政务人员培训部,分校为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兰州分校。由于西安校舍紧张,1949年10月,除五部外,一、二、三部迀往高陵县和径阳县的通远坊、永乐店。1950年1月6日,第一期学员结业后,学校取消了原四部建制,但又在原五部的基础上重建四部,开始培训检察司法和建政干部,共培训干部1381人。这标志着自延安大学1949年4月停止法律高等教育之后,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法律高等教育的恢复和延续。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在办学的4年中,为西北五省区培养了各类建设干部11000余名,为西北地区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1953年3月28日,中共中央西北局做出《关于改变西北人民革命大学的性质与加强西北局党校的决定》,决定以西北人民革命大学四部为基础,学校主体部分组建西北政法干部学校。经过积极筹备,西北政法干部学校于1953年7月1日在高陵县通远坊正式成立,白清江任校长,刘若增任党总支书记。学校由西北行政委员会领导。1954年5月19日,学校由高陵县通远坊迁往西安市南郊的新校区(现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1954年12月,学校归属国家教育部,更名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为西北及周边一些省份培训县级民政、司法、检察、监察干部。在办学的5年中,为西北五省区和内蒙古、河南、山西、四川等省区培训在职公、检、法干部2154人,举办民族班17期,培训少数民族干部305人。

1958年8月,经陕西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西北大学法律系调入中央政法干部学校西北分校,成立西安政法学院,从此开始了学校普通高等法律学历教育的历史。1962年陕西省委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工作方针,将西安政法学院、陕西财贸学院合并为西安政治经济学院。1963年8月,国务院作出把西安政治经济学院分为西北政法学院和西北财经学院(陕西财经学院)的决定。同年9月1日,西安政法学院正式更名为西北政法学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到“文革”前,成为全国著名的四所高等政法院校之一。至此,由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创办的第一所综合大学延安大学,发展演变成为一所以培养法律人才为主的法律专门高等学院。2005年12月,西北政法学院顺利通过教育部更名大学的评审,2006年11月,经教育部批准,正式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成为全国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西北地区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中心、陕西人文社会科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基地。

从上述历史演变看,西北政法大学是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法律高等教育的直接延续,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延安时期法律高等教育的成就、经验和问题,也直接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社会主义建设及改革开时期法律高等教育发展的脉络及其特点,在中国高等教育史,特别是法律高等教育史,在中国革命史和中共党史中都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其历史的研究应该受到高度的重视,其建设发展也理应受到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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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本文刊《法律科学》2013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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